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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 105 頁- 行政自來水法 第49條 自來水事業對各項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其檢驗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70條 …供水: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六…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機技師資格。(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太陽光電設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機電整合或電力電子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一)甲種…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二、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一)電機技師一名以上。(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檢驗維護業不得僱用未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技術人員。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檢驗維護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檢驗維護業負責人,具有第三條規定之各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人員。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登記檢驗維護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三、檢驗維護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專任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以…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執照。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一、前條所…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檢驗維護業得接受委託用電場所一百五十處,其中特高壓部分不得超過十五處;特高壓及高壓合計不得超過一百零五處;超過一百五十處者,每增特高壓用電場所五處以內,應增僱電機技師或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人;每增高壓用電場所三十處以內,應…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維護範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為單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行政區域內未有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者,其轄區內之用電場所得委託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之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之。檢驗維護業於其…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檢驗維護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合格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檢驗維護業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之情事時,應通知所在地電業及委託之用電場所,並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檢驗維護業僱用之專任技術人員有解僱或其他事由離職時,應於二個月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補足專任技術人員之人數。二、與部分用電場所終止…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檢驗維護業不得將受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務轉包、分包及轉託無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承辦。檢驗維護業不得轉包受委託之檢驗維護業務。檢驗維護業分包金額不得超過受委託總價百分之四十。但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檢驗維護業變更名稱者,應自完成前項變更登記日起一個月內…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通知檢驗維護業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檢驗維護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檢驗維護業受限期改善之通知、停業或廢止登記之處分者,自通知或處分送達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執行檢驗維護業務。前項受限期改善通知者,應於限期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回報改善情形…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檢驗維護業有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通知限期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一、未依規定檢驗維護。二、未備置法定工具設備。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五、違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不實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一、五年內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通知限期改善達五次。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外國檢驗維護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通過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非我國人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本規則所定檢驗維護業之各類登記執照、申請書表及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表等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自來水事業審定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後,始得供水。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分界點,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擔任。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機技師資格。(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太陽光電設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機電整合或電力電子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一)甲種…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7條 …前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如委託檢驗維護業者,應檢附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影本及當年度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五、用電場所符合第三條受電電壓及範圍規定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者,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僱用合格繼任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並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依第五條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解僱或離職。二、與委託之檢驗…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前項檢驗結果,應由用電場所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依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作成紀…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任電氣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檢驗維護業及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