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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或進行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往來或進行交易。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五、出示之…
  2.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1條 …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二、會計師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
  3.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或事業體。四、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五、交易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助恐怖主義或武器擴散有關聯。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
  4.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會計師因業務關係知悉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應即依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向調查局通報。前項通報紀錄、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
  5.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三、…
  6.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情事。
  7.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3條 …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並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
  8. 行政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3條 …準日當日依本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前項通報紀錄、交易憑證及年度報告,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9.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二、關於會員間共同業務規章及會計處理原則之訂定及解釋等事項。三、關於辦理會員機構之查核及輔導等事項。四…
  10. 行政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11. 行政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3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信託業應於契約訂定後十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二、信託目的。三、信託財…
  12. 行政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4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之期間,信託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二、截至…
  13. 行政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5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或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應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後十日內,將其變更、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及日期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
  14.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3條 …非自用不動產,應事先檢具不動產投資計畫書、使用該不動產之機構團體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函報主管機關洽會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核准後,始得投資。主管機關對銀行檢具之前項計畫書、…
  15.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條 …所遷址或裁撤。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因故未使用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供其使用之不動產。銀行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遷移或裁撤者,仍應受前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並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限額規範。銀…
  16. 行政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及其他有關記載。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付款人對通…
  17.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5條 …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四、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五、出入國境之旅客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貨品。
  18.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9-3條 …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織登記之銀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之大陸地區分行、子銀行,得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但該業務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區之法人辦理授信業務且授信額度或資金轉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使用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第三地區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上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百分之三十。但短期貿…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2-1條 臺灣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業務往來,應具備完善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確實評估各交易之風險,以保障資產安全。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外匯業務往來;其範圍比照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但匯出及匯入款業務不…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用卡業務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之業務往來。前項業務往來對象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者,比照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8條 …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3條 …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