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5條 法規: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或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應於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後十日內,將其變更、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及日期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