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之期間,信託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二、截至上營業年度終了委託人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三、上營業年度委託人信託財產之利益取得總額與分配對象及金額。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