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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200 頁-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6條 前條評估小組為評估創新實驗得否續行,得要求申請人、無人載具所有人與相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紀錄及資料:一、無人載具於事故發生後之維修紀錄。二、事故原因排除後足供證明無人載具安全性之紀錄或資料。三、無人載具裝載情形…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具體成效。二、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三、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四…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應於無人載具安裝資料紀錄器,並應於創新實驗執行測試全程維持運作,不論自動駕駛系統是否開啟。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6條 審查會議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不得接受任何請託或關說。審查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一、創新實驗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 行政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資料由本部協調持有機關(構)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定期提供及更新其所持有之相關資料。
- 行政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前項團體代表應包括由身心障礙礙相關團體推薦具使用經驗之身心障礙者。第一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6條 小型園區之設置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小型園區之設置,得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就各別產業之特性,提供下列協助措施:一、協調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環境保…
-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6條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布於對外網站,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審查環境監測計畫書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環保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核准之環境監測計畫書,其內容有變更之需要者,應檢具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6條 補助款之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人事費。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三、設備與附屬設施之購置、使用及維護費。四、技術引進及委託服務勞務費。五、差旅費。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不受前項項目之限制…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永續發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者除係受一定補助款以下,且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外,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其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並得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企業在臺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
- 行政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6條 本部應對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受補助人並應配合提供評估所需資料。
-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三個月前,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簡章。
-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 行政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6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依下列之規定追償之:一、按所裝置之違規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之供電時間之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但經再生…
- 行政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第6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定。
- 行政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6條 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後,應於計畫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依規定格式報本部備查。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備查者,本部應函知其於文到十五日內補報。本部為調查第一項備查案件之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投資資…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6條 投資方依本辦法從事投資,其投資產業項目或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類別非屬本部主管者,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投資產業項目及支出金額之審認。二、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及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情形…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6條 在同一街道之電信線與線路,應分別裝設於街道之兩側。但有必要裝設於同一側時,雙方線間之距離,應依本規則辦理。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0條 …───────────────┤│750伏特以下│電纜│0.6公尺││├──────┼────────────────┤││非電纜│1.0公尺│├──────┴──────┼────────────────┤│751伏特…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1條 …───────────────┤│750伏特以下│電纜│0.6公尺││├──────┼────────────────┤││非電纜│1.0公尺│├──────┴──────┼────────────────┤│751伏特…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4條 …┼───────────────┤│8,700伏特以下│0.6公尺│├──────────────┼───────────────┤│8,701伏特以上│1.0公尺│└──────────────┴───────────…
-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6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接地電阻均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