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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200 頁-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6條 公開評選實施者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提出申訴而停止。但程序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進行程序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進行程序。前項停止進行程序之原因消…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7條 主辦機關辦理異議事件及主管機關辦理申訴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8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經辦、參與異議或申訴事件相關人員,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0條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一、案件名稱。二、會議次別。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五、主席姓名。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七、列席人員姓名。八、紀錄人員姓名。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十、…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2條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3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期限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及簽約;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議約及簽約者,主辦機關得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前項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一、更新單元範圍。二、申請人。三、現況分析。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八、…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分別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一)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二)土地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三)…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應自受理收件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告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通知,應連同已核准或核定之事業概要或計畫送達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前項應送達之資料,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或審議核復有關異議時,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於徵得實施者同意後,由其負擔技術性諮商之相關費用。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於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辦理公開展覽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為公開展覽之通知,應…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定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前項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由實施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代管人之任務如下:一、代為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二、代為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三、代為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四、代為控管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
-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0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並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出席者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經…
-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1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應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議事錄並應送請備查。
-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2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3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