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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52 頁-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6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7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8條 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所引用經驗資料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及符合下列規定,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9條 保險業進行人身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所引用經驗資料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及符合下列規定,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0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2條 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人身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3條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一、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二)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4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訓練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十五小時以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未於當年底前完成前項專業訓練者,於次年度不得為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第一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機構,其訓練…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5條 保險商品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審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准: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二、備查: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十五個工作…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6條 保險業應將下列財產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二、新型態之個人保險商品。前項第二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6-1條 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第一項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7條 保險業應將下列人身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二、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三、新型態之保險商品。四、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之一…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8條 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之規定,檢送保險商…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9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0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或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調高續保費率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但主管機關另有…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1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前項所稱一定條件者,於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係指:一、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1-1條 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前百分之二十者,得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後,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其認可有效…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2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3條 保險業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內容與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4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一、相關法令遵循。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歲以上…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5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二十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商品之特性分別成立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8條 保險業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9條 …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並公告之。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遭主管機關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二、遭主管機關限制其簽署資格仍予簽署。三、最近一…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0條 保險業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停止銷售,除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情形外,並公告之: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簽署。三、內容…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1條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三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6條 …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六、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要保人已確實…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7條 …度之政策:(一)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二)評估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已具相當性。(三)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已評估要保人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四)要保…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8條 …事:(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