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保險公司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
保險業銷售前項保險商品,不得違反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之保險商品,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