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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200 頁-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生質燃料業者與再生油品業者銷售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始得銷售。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於銷售油品時,應出示或標示其品質及成分說明,每次出廠或輸入…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生質燃料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B100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
- 行政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6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移交接管範圍。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公告內容應依核定之設置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三、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四、申請資格與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五、申請程序及保證金。六、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時程與標…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公民營事業須於期限…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6條 船舶入港,應於到達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附書面文件,或以電子資料傳送港埠網路系統之方式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港口信號臺依公民營事業排定之船席通知,始得為之。但船舶因緊急公…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6條 停泊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之事業廢棄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6條 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行為人應立即負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6條 公民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期限內擬具工程執行計畫提報備查、第十五條期限內開始興建、第十六條規避、拒絕或妨礙中央主管機…
-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6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6條 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該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有效力,主管機關應…
-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自行營運管理或委託營運管理,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使用規約或契約:一、申請使用產業之範圍。二、與申請使用產業,及受委託研究機構或公司間之權利義務。三、其他營運、管理或維護相關事項。四、其他必…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各種容器及製造設備,其有接觸原料或半成品者,不得使用有釋出對人體有害物質之虞之材料。
- 行政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三、調勻設備。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 行政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訓練講習實施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不符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按交易常規予以調整,應以調整後之收益適用本辦法。
- 行政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6條 供電線路遷移工程,因工程技術上之原因,須併同變更該申請外之供電線路時,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計列在遷移工料費用內,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申請人協商負擔比例;但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涉及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部分,該費用由發電業或輸…
- 行政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與其收入,從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務。
- 行政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6條 工廠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工廠所隸屬事業主體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6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營業項目應符合公告之委託業務,並依法繳納稅捐,且無第二十五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受託公民營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計圖說及預算,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
-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前條第一項說明書…
-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工程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工程概述。二、施工環境概述。三、施工人員及編制。四、前置作業。五、施工順序及方法。六、主要材料項目及數量。七、施工預定進度及管理,含施工預定進度表及施工預定進度…
-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其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依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二、創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四、配合成果營…
-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展延及第十條申請變更之案件,應召開審查會議;會議成員,包括跨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構)代表、法律專家學者及無人載具科技或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前項產業領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