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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200 頁-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2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四、對濕地有不利影…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0條 委託機關將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時,受託人負公有土地維護管理、營運及促進生態繁榮之責,並得依契約約定經營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得委託項目或內容,自負盈虧。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1條 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受託人對於經營管理之財產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使用,其為從事營業活動需投資增加設施或拆除、變更委託經營管理設施、設備或面積者,應提報委託機關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未經同意者,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列冊監督輔導濕地委託經營管理,並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受託人濕地經營管理評鑑;其評鑑結果,得列為獎(補)助之依據。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3條 受託人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依本法第九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需配合辦理變更編定或分區者,得依限制之比率,申請增減權利金或委辦費,其屬變更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者,委託機關得依濕地保育推動之需要,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4條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規定如下:一、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濕地之滅失、流失或契約難以執行者,雙方可提變更、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委託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二、因政府政策變更或委託…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5條 受託人於受託期間,如有經營不善致濕地生態面積或功能之減損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委託機關應立即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必要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經依前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委託機關對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五年就濕地生態面積與功能之影響及增減、經營方式、經營成效等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得修正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對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應每年定期檢查及造冊管…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有助於提升濕地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助:一、濕地之委託經營管理成效,有佐證資料確有助於生態環境或功能提升。二、濕地範圍內之候鳥或其他物種之種類及數量,經連續三年調查有…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受託人於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時,應製作結案報告書,敘明濕地經營管理情形、生態回復狀況、財產歸屬、經費結算及相關意見,向委託機關申報結案。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所定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為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提出申訴逾法定期間。二、未經異議程序逕行提出申訴。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1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完成審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主管機關應製作審議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五日: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2條 審議判斷書應附記不服審議判斷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行政訴訟書狀與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及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3條 申訴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回申訴者,主管機關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4條 審議判斷書採用郵務送達者,主管機關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審議判斷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5條 審議判斷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