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74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7 / 59 頁
  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9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櫃)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櫃),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31條 金融機構辦理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原投資事業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者,其組織或股權之調整,得準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依前項規定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得於三年內轉讓所持有股份予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
  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36條 …。八、期貨業。九、創業投資事業。十、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前項第二款所定銀行業,包括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第六款所定保險業,包括財產保險業、人身保險業…
  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3條 …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7條 …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分配盈餘於轉換後,雖列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惟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轉換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於…
  6.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補貼範圍為金融機構就災害發生日前,受災居民對其所負之各項債務,經辦理展延,於展延期間其各項債務之利息。前項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
  7.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3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各項貸款之展延期間如下:一、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購屋貸款:(一)房屋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展延五年。(二)房屋因災害部分毀損未致不堪使用者,展延二年。二、災區非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其房…
  8.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三。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三、汽車貸款:百分之五。四…
  9.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息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理銀行申請:一、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二、受災居民之受災證明文件或金融機構調查評估表影本。三、受災居民受災前貸款之利率、期間、擔保情形及餘額等資料。
  10.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7條 受災居民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之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一年屆止。
  11.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停…
  12.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9條 …債務展延期間內死亡,展延債務之法律關係因繼承由繼承人承受者,金融機構得繼續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貼款項。
  13.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10條 …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金融機構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補貼案件,由農業部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金管會、農業部及經理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申請補貼相關資料,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14.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12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15.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金管會、農業部及各金融機構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16.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面額、發行地、幣別、價格、總額、利率、期限、承銷機構、簽證金融機構、其償還金融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未償還餘額、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及決算後淨值、有無依約履行、申報發行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占發行前一年度決算…
  17.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就不動產及設備、收益、費用及損失與稅前純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者,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
  18.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面額、發行地、幣別、價格、總額、利率、期限、承銷機構、簽證金融機構、其償還金融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前已募集金融債券者之其未償還餘額、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及決算後淨值、申報發行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占發行前一…
  19.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2條 …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四)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九、公…
  20.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指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外具帳務處理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21.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金融機構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每年十一月填具下年度設置之申請書(附表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經核定有業務區域者,限於該地區設置。當年度擬設置台數超過原申請台數時,金融機構得事先填具增加設置申請書(附表二),向主管機…
  22.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有未經核准擅自設置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撤除之。
  23.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填具申請書(附表三)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
  24.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准或酌減其申請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台數:一、最近一年度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設置執行情形欠佳者。二、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設備營運狀況、服務品質欠佳者。三、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設備有…
  25.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機構應於其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明顯標示金融機構名稱、所屬營業單位、緊急連絡電話、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並應張貼或於自動化服務設備螢幕顯示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區,經金融機構評估其業務…
  26.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申報新設置、裁撤或遷移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資料。
  27.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10條 …區域縣市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二)擬擴大業務區域金融機構分佈暨其業務概況。二、業務經營分析,應含該社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三、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一)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並說明預估基礎。(二)未來三年…
  28.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存續社或新設社於合併後之分社總數不得超過合併各社依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得設分社總數之合計數。但經財政部命令合併時,不在此限。
  29.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9條 …央銀行定之。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30.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7條 …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