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88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7 / 97 頁
  1.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8條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2.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29條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核,應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
  3.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0條 …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4.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3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5.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1條 …理機關者,其後續有關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變更、完工及督導考核等,義務人及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核定之排水計畫書或排水規劃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其土地開發利用係施工中或…
  6.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9條 …案主管機關實施業務訪問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訪評,督導考核其編管實況。
  7.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2條 …構)主管,對其所屬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客觀公平考核,作適當之獎懲。
  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3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
  1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之獎懲方式規定如下: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二、專案考核:(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即依第九條所定考列甲等人員之獎勵方式辦理。(二)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或除名…
  11.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5條 各機構應視實際需要訂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報本部備查。但記一大功、記一大過標準至少應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三)搶…
  12.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6條 專案考核之標準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或機構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
  1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7條 各機構依本辦法辦理之年度(另予)考核、專案考核及平時考核之獎懲等初核或核議事項,應組織人事評審會辦理;各機構人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會初核,並經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
  1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8條 年度考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四、丁等:不滿六十分。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二…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9條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三、丙等:留原等薪級。四、丁等…
  1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0條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1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1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1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如下:一、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甲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最高額。二、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乙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
  1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3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受考人員得在…
  2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各機…
  21.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5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遵守秘密,並不得遺漏錯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2. 行政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5條 …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三、經實際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六、健康…
  2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6條 …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由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未符合第四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派用人員在本部所…
  24.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45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遇缺擢升時,仍須考核其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分數是否及格,如不及格,應從緩擢升。
  25.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57條 …:一、初派補實:戊等及以下新派人員於試用三個月後,經該管長官考核其品行成績確屬優良者,可追溯自到差之日起補實。丁等及以上者,如其年終考績分數及格,得俟服務滿一年之最近季道補實,不予追溯。二、升等補實:考試錄取升等或免試等…
  26.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72條 …考績及格(未至年終即屆晉級時期者,根據上年考績,並由主管長官考核本年內品績辦理者),得自滿足一年之最近季首,即一、四、七、十各月之第一日起,晉級加薪(等級薪俸詳第五章第一節)。己等己級人員以晉至丁級為限,晉升甲丙級時照升…
  27.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07條 定期考績應用考績表按照考核項目,分別詳細填註,計算分數,評定等級,以為獎懲之標準(表式見附錄七)但甲等人員由鹽務總局局長親自考核。
  28.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12條 鹽務總局覆核各屬考績案,認有疑義時,得令飭原考核機關詳敘事實或提出確實證明,必要時得令重核之。
  29. 行政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
  30.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業之監理等事項。三、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代辦工程等事項。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