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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土地所…
  2.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3.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駁回其申請。
  4.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團體至現場勘查。
  5.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經審查應予補償者,其補償金額由申請人及主管機關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立時,由主管機關組成之權益損失補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補償審議小組)審議後提請主管機關首長核定之。前項補償審議小組,由主管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
  6.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補償協議成立或核定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補償金。但因實施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有損失之申請補償案件,主管機關應查明確認已停止原使用情形後,始得核發補償金。
  7.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2條 …外之地區興建建築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8.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
  9.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10.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地證明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
  11.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9條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對於自用農舍,應於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必要時得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但其他建築物之審查期限,得視現地勘查等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
  12.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
  13.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2條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及營建相關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一、置有專責業務主管一人以上。二、置有專業複評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複評小組。三、置有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專…
  14.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者。二、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並具五年以上教授營建相關學門之教學經驗者。三、具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科別或建築師資格,並具…
  15.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5條 申請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
  16.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7條 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認可費。
  17.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8條 …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18.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關(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專責業務主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申請認可辦理…
  19.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20.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1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書,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21.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經依第十條考核複查結果不合規定者。二、複評不實者。三、接受不正當利益者。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辦理複評業務違…
  22.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第13條 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複評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辦理。
  2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究、策劃、督導及協調。二、全國濕地保育利用法令制度之研擬。三、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
  2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5條 …穩定,促進整體環境之永續發展,加強濕地之保育及復育,各級政府機關及國民對濕地自然資源與生態功能應妥善管理、明智利用,確保濕地零淨損失;其保育及明智利用原則如下:一、自然濕地應優先保護,並維繫其水資源系統。二、加強保育濕地…
  2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26.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
  27.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8條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二、其他珍稀、瀕危…
  2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0條 …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
  29.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1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30.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2條 …要濕地評定程序者,為暫定重要濕地。濕地遇有緊急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相關單位或團體之申請,逕予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前項經公告為暫定重要濕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重要濕地評定。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