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4條 法規: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