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34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7 / 79 頁
  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 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四、阻卻違法…
  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三、無正當…
  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6條 …處理,並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以下併稱當事人);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
  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8條 …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之情形者,應予結案,並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並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1條 …被害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學習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被害人、行為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對被害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並得暫時將被害人安置於其他…
  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9條 …時間、地點及不配合調查所生之效果。五、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而請學生接受訪談時,應以保密方式為之。六、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七、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
  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8條 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調查報告完成後,對學生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61條 …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
  9.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三、學校校長代表。四、教師組織代表。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評鑑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10.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11.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
  12.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13.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5條 除依前二條之升學方式外,該管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要,自行訂定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
  14.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6條 …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專科以上學…
  15. 行政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7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16.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條 辦理本準則預防、輔導及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宜,應維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全人發展,完善班級經營,建構友善校園,健全學生輔導工作。
  17.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
  18.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條 …,應依第五章規定調查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外師對生之霸凌事件,學校應準用解聘辦法之規…
  19.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條 …核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實施。五、處理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前項諮詢委員會,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校長代表、輔導人員、教師代表、學務人員、家長代表、學生…
  20.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7條 …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正人士替代。五、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
  21.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8條 …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
  22.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2條 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
  23.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3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24.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25.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5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
  26.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6條 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27.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9條 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
  28.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0條 …理前項事件過程,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與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配合調查,所屬學校應派員以列席方式參與防制委員會會議,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學制轉銜期間接獲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
  29.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1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四、其他適當措施。
  30.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2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一、攻擊學生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三、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