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4條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