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