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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條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特制定本法。
  2.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0條 為勘定國家公園區域,訂定或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內政部或其委託之機關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遭受損失時,應予…
  3.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1條 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經營。
  4.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2條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一、一般管制區。二、遊憩區。三、史蹟保存區。四、特別景觀區。五、生態保護區。
  5.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3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三、污染水質或空氣。四、採折花木。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八、其…
  6.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機械…
  7.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5條 史蹟保存區內左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一、古物、古蹟之修繕。二、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三、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
  8.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6條 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9.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7條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引進外來動、植物。二、採集標本。三、使用農藥。
  10.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8條 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9條 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12.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21條 學術機構得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
  13.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27-1條 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14.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1條 為避免礦業開採行為影響國家公園之生態環境及景觀資源之完整性,並確保國家公園之永續經營,特訂定本準則。
  15.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1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條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1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
  1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中心專任董事及監事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之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2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三、執行長之任免。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21.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3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22.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23.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5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4.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
  25.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26.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
  2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9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
  2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2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
  3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