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6 / 85 頁-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項情形,應協調貨方指派現場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0條 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利用索鈎鈎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物捆包之打包帶、箍帶、繩索或緊固件上。圓桶貨物及其掛鈎之構造或狀況不安全者,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該貨桶…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2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絞盤或其他裝卸機具,除正在運轉操作者外,不得任令物件懸留其上。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3條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4條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5條 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7條 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挖面傾斜度達六十度以上未滿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二、開挖面傾斜度達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8條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前,應檢點陸上起重機具使用之吊鏈、鋼索及纜繩等吊具,不得使用不符規格及不堪用之吊具。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9條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二、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緣相接觸,或使用襯墊,以防止磨損。三、吊運貨物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0條 …,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1條 雇主及船方應採適當設備或措施,預防貨櫃起重機等之機架底盤意外出軌或人字臂起重桿脫離基座。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遭遇強風、大雨或雷電交加等惡劣天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船舶裝卸作業。前項碼頭裝卸之停止作業,得由當地港口管理機關(構)依各該港口之地理環境、氣象預報及實際天候等狀況,統一規定,以供雇主遵循。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3條 雇主於船舶甲板從事裝卸作業,有物料移位、倒塌之虞時,應妥為固定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4條 雇主於總噸位在五百公噸以上之船舶,使用起重裝置從事船舶貨物之裝載、卸載或搬移等作業時,應指派船舶裝卸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直接指揮作業。二、通行設備、裝卸機具、防護具、作業器具、工具等之檢點及整備,並督…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5條 雇主應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防止作業人員落水。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6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條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7-1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3條 …。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五、雇主服務。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條 …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一、申請書。二、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一)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二)漁船被扣押、沉…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3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所定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二、外國技術人力…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轉換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6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7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工作類別及下列順位辦理:一、持招募許可函,且被看護者具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八項公告中屬嚴重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二、符合中…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8條 …一、由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二、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機構看護工作、…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0條 …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前項協調會議應通知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及外國人等相關人員參加。原雇主、接續聘僱申請人未到場者,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接續聘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當次接續聘僱。…
- 行政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11條 …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六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者,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得不受前項次數限制。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外國人,於轉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