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雇主於從事船舶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
- 第47條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
- 第48條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
- 第49條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
- 第50條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利用索鈎鈎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
- 第51條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
- 第53條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
- 第54條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 第55條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 第56條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
- 第57條船舶散裝貨物卸載作業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開挖面傾斜度達六十度以上未滿九十度,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二、開挖面…
- 第58條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前,應檢點陸上起重機具使用之吊鏈、鋼索及纜繩等吊具,不得使用不符規格及不堪用之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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