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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就符合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決定得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名單。信用合作社分支機構之增設,並得考量申設地區之信用合作社密集度及全體信用合作社之均衡發展予以核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指定業務區域…
  2.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或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者,其申請時間不在此限: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二、增…
  3.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
  4.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二、遷移計畫書。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前項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遷移之主要理由。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
  5.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6.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二、裁撤計畫書。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前項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裁撤之主要理由。二、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
  7.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增設、遷移、裁撤、整併或變更分支機構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
  8.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金融機構應於簡易型分行(社)營業處所門首表明簡易型分行(社)之標示。簡易型分行(社)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並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但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者,營業員工人數上限得提高為十人。簡易型分行(社)經理人應具備…
  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三、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
  10. 行政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2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於外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一、最近二年內在我國或其母國曾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事項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處分。但上開情事已具體改善、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
  11. 行政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者,其相關創始機構之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應信託與國內之受託機構或讓與國內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外國特殊目的公司購得該受託機構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2. 行政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二、公司章程。三、資本總額。四、公司所在地。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六、擬發行方式。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八、其…
  13. 行政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9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1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賃業:以帳列淨值計算。三、信用卡業:比照銀行業計算。四、國外金融機構:除所在地之監理機關另有規定外,比照信託業、期貨業及創業投資事業計算。五、其他金融相關之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比照業務相關之業別計算外,比照信託業、…
  1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條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1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條 …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
  1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條 …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額。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1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條 …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
  1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7條 …定之同一關係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非屬同一關係人,各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
  2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8條 …證明文件。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前項第九款之規定,於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不適用之。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3條 …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2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6條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8條 …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下列公司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並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一、金融控股公司。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之控制性持股,並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條件之既存公司。前項第…
  2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9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其有表決權股份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三、由金融機構轉換設立者。
  2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3條 …控股公司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指定有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外國金融機構在其母國已有跨業經營業務者,得比照前項之規定。
  2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4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營業讓與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前項所稱營業讓與,指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為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於取得發行新…
  2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5條 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營業讓與時,他公司為既存公司者,該金融機構與該他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讓與契約;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該金融機構之董事會應作成讓與決議;並均應提出於股東會。前項讓與契約或讓與決議應記載下列事項,於發送股東…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6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股份轉換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項所稱股份轉換,指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原金融機構股東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7條 金融機構與他公司依前條規定辦理股份轉換時,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既存公司者,該金融機構與該既存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契約;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該金融機構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決議;並均應提出於股東會。前項轉換契約或…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28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