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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本會委員之考試院代表出缺時,由考試院補行推派;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
  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一…
  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項所定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指實際執行…
  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懲戒法院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其遷調仍依原敘俸級銓敘審定。但以敘至擬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於離職後再經遴選為法官、檢…
  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項、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八十條第三項所稱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除現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外,包含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後再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為司法院秘書長。
  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任職法官年資,指下列情形:一、本法第二條、第八十六條之法官、檢察官年資。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年資。三、本法第七十六條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六條由實…
  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所稱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包含現職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曾任候補、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經遴選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
  1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
  1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十二條有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
  1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五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不包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辦理…
  1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檢察官調派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準用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法官調派津貼補助辦法之規定。法務部於檢察署檢察官職缺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時,得不經本人同意,調派…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本法第九十四條所定行政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陳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第三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於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準用之。有關前項人員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轉任、回任之換敘事宜,依…
  1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稱檢察官年資,指第三十七條各款年資。
  1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1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檢察官考核之建議事項,指檢察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
  1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項所稱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20.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6條 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21.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8條 法官、檢察官、參審員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22.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條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職務法庭認移送懲戒之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23.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5條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24.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0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該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彈劾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陳述意見。
  25.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3條 …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被付懲戒檢察官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職務法庭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26.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27.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
  28.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派充為法官、檢察官者,為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間為五年。前項候補法官、檢察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為試署法官、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遴任為法官、檢察官者,分別…
  29.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30.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