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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111 頁-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0條 …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8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49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95條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6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8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09條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3條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5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6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7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8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19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58條 …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54條 …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55條 …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257條 …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2條 …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3條 …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4條 …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
- 行政律師法 第114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 行政律師法 第115條 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受任處理繫屬於外國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庭及調解機構等外國機關(機構)之法律事務。二、我國與該外國另有條約、…
- 行政律師法 第116條 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行職務,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但受中華民國律師聘僱於中華民國從事其原資格國法律事務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或於其他國家、地區執行其原資格國法律業務之經歷,以二年為限,得計…
- 行政律師法 第117條 外國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其執業:一、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曾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三、受原資格國撤銷或廢止律師資格、除名處分或停止執業期間尚未屆滿。
- 行政律師法 第118條 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名、事務所。二、符合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法務部受理前項申請得收取費用,其金額另定之。
- 行政律師法 第119條 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