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18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第118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