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條文:第116~119條(共 4 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第116條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117條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118條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119條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