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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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1條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1-2條 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
  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2-1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
  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3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5條 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
  1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8條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1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9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
  1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9-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
  1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9-2條 …,保訓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前條第二項之裁處權時效,自公務人員就機關因其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或安全及衛生建議,所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提起救濟之日起算。前條第三項之裁處權時效,自上級機關就機關屆期未改善情形,通報保訓…
  1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0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1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1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
  1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1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3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
  1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4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1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4-1條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一)經服務…
  2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
  2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6條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6條 …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公務人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保訓會得調閱之。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該公務人員或機關不得拒絕。
  2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1條 …不受理之決定。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2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6條 …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2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2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9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2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2條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
  2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3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