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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61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54條 保險人為建立公開、合理、透明之特殊材料點數調整制度,應實施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58條 …商。(二)有採購調查項目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二、調查項目:由保險人公告。(一)本標準支付特殊材料項目以四年為一週期,循序辦理。(二)部分給付項目及新功能類別項目,每二年調查一次。(三)特殊材料申報點數成長快速,或市場價格…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1-1條 本標準新收載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於收載前,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及納入給付後三年間之費用支出,與廠商訂定價量協議。本標準新功能類別新收載之第一件特殊材料,依下列條件列為價量協議之項目:一、依廠商提供之財務…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1-2條 保險人得參考廠商提供之納入給付後三年間預估年使用量,依同功能類別不分規格、不分廠牌特殊材料項目之合計年使用量,分二階段訂定協議內容,調整支付點數:一、合計年使用量達第一階段數量者:依原支付點數百分之九十五計算。二、合計年…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1-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三、取消健保給付。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2條 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特殊材料及藥品,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事前審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或藥物給付規定之特殊專案審查,保險人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特殊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事前…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事前審查申請書。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三、前條第一項應事前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4條 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特殊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三週內完成核定。前二項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審查。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保險人核…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5條 …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6條 …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前項案件,因急迫需要於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施行者,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簡稱請領人)之年齡,均依戶籍記載為準。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為認定基準。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保險人應每二個月,編製下列書表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被保險人人數統計表。二、各項給付統計表。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年初,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之…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保險人、監理會、主管機關、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派員調查必要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同條第三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月投保金額之調整,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自次年一月施行。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者溯自申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所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保險費之負擔,於被保險人符合或喪失各該款目規定資格之當月,均全月計算;同一月間符合不同款目規定資格者,當月保險費之負擔,應以月底主管機關所認定之資格為準。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核計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後,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計算前六個月各級政府應負擔已繳費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以保險人計費時前六個月已…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8-1條 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者,應通知保險人改寄通訊地址。保險人得依被保險人之申請,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被保險人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繳款單後,除以金融機構轉帳繳納保險費者外,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或其他指定之方式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寄發繳款單之次月十日前仍未收到繳款單時,應通知保險人補寄,並於期限…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被保險人或主管機關對於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敘明理由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期間,有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調整情形,致預繳金額不足繳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應補繳差額。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限期命被保險人之配偶繳納保險費時,應向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為之。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請領年金給付,且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自依限繳納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