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5 / 200 頁
  1.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執行疑義時,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指定之。
  2.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計畫擬訂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就區域內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予以檢討、修正或變更…
  3.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區域土地應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並依下列規定管制:一、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二、非都市土地:…
  7.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
  8.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分別繪製,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明各種使用區之界線;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及河川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應一併標明之。前項各種…
  9.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
  10.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使用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1.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發內容分析。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三、實質發展計畫。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六、其他應表明事項。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
  12.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後,經查對開發計畫與有關文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處理經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審議時,如有須補正事項者,應…
  13.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六十日,係指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次日起算六十日。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定九十日,係指自主管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14.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開發之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審議許可。但一定規模以上、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許可…
  15.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為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實施全面性土地使用現狀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圖冊(卡)記載之。
  16.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依本法實施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區域計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檢討相關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土地使用編定,並作必要之變更編定。
  17.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1.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保育策略。2.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3.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4.城鄉空間發展策略。(二)成長管理策略1…
  19.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編定適當使用地,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
  20.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區域計畫實施前之建築物、設施,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地,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造完成者。
  21.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擬訂之復育計畫,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應於相關會議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22.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研擬之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安置地點、財務計畫、社會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23.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土地使用,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規則所定使用項目;所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該土地使用屬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標…
  24.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0條 復育計畫公告實施後,劃定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劃定機關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一、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前項復育計畫之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應依第…
  28.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1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完成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無繼續存置必要,劃定機關得擬具廢止計畫,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劃定依據及目的。二、原劃定範圍。三、原復育計畫…
  29.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2條 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擬訂、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並於召開相關會議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原住民族部落參與。
  30.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