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73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5 / 58 頁
  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經營者提供電信普及服務,被指定之經營者不得拒絕之。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電信普及服務之具體項目、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普及服務經營者之指定、普…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四、…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
  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之。
  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終止其營業足以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方式。五、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六、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七、其他服務條件。營業規章…
  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1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並依第四項規定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及造成使用者損害處理方式: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者。二、…
  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2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附表一盤點其各項電信基礎設施,盤點結果如列為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者,應辦理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自評,並檢具附表二至四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關鍵基礎設施之項目及級別。前項經營者檢具之附表資料應載…
  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6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1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6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如他國非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僅有一家國際電信業者時,應符合回饋話務比例及平行攤分費率原則。前項所稱回饋話務比例,指經營者應於協議中要求他國特定電信業者處…
  1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7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如他國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且有二家以上國際電信業者時,由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協商之。前項之協議,不得妨礙其他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之協議,或使他國電信業者…
  1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8條 經營者與他國電信業者間,就國際網路話務處理及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協議,應於完成協議後一個月內檢附協議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國際通信費用攤分之國際慣例有重大變更,或他國電信市場競爭情況改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主管機關得公告變…
  1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0條 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之通信,以下列方式辦理:一、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二、其他經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申請人或經營者…
  1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2條 …家標準或ISO/IEC27001國際標準。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7011增項稽核表。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特許執照之經營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
  1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3條 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均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出入口。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第一項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除設置…
  1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4條 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提供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時,其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之空間,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出入口。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已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
  1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5條 …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
  1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4-6條 …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
  1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間之管線基礎設施及相關電信設備共用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
  2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8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21.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規定。
  22.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期滿未完成架設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3.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前項經註銷執照者,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4.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換發者,廢止電臺無線電頻率指配及註銷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25.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配,並註銷執照。前二項經本會註銷執照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6. 行政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該重複設置之車臺執照,其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7.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2條 …(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二)傳輸品質。(三)監理類(含禁限用頻道、鎖碼頻道之查核、工程違規紀錄)(四)綜合類(含技術發展計…
  2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9條 …(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二)傳輸品質。(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9.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本辦法所稱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施工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