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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 99 頁-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7條 證券商發起人,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時,按其種類,向本會所指定銀行存入左列款項: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3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5條 …請兼營。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流用於非證券業務。
- 行政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條 …人士五人。三、行政機關代表五人:(一)金管會代表三人,包括:銀行局局長、法律事務處處長及證券期貨局局長。如有特殊情況時,金管會得另指派之。(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三)經濟部商業司司長。前項第一款之委員,除由會計師公會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3條 …所稱受監理機構或受檢機構,指下列機構:一、金融控股公司。二、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部門、票券集中保管事業、金融資訊服務事業、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7條 …者,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追加募集或私募前,應先報請中央銀行同意。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
-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 行政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1條 為執行政府政策,辦理採購、貿易、保險、銀行、信託、儲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種業務,設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本局),受財政部之監督。
- 行政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4條 …、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運輸、倉儲及專用碼頭業務。五、依銀行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六、其他經政府指定、委託或特許辦理之業務。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2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外國銀行分行依前項規定申請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主管…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3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為限。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4條 …資。二、使用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融資。外國銀行分行應就資金用途、融資撥貸及控管情形,建立評估程序、定期查核及監督等管理機制。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5條 外國銀行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一、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尚未改善者。二、申請發行時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尚未改善者。三、申請發行前一年內,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次數達三次以上或…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6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二、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7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八倍,並應經其總行出具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債券之行為及其債務履行負全部責任。外國銀行分行發行及銷售金融債券,應告知投資人下列事項:一、…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8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9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0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核付金融債券利息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2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3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銀行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附表一)。二、申請表(附表二)。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四、聲明書(附表四)…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銀行之經營策略之合…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7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銀行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