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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
  2.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
  5.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
  6.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
  7.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1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8. 行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本法第三十五條…
  9.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術類發明專利案及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六、第六科:無機化學、有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發明專利案之審查及其行政爭…
  10.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7條 …術及有機化學類專利案之再審查、異議、舉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審查及其行政爭訟之處理,專利審查基準之研擬、審查品質之檢討覆核及其他有關事項。五、第五科:液晶、無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專利案之再審查…
  1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條 …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三、製造前二款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前項第一款所稱現場拌合爆劑,為非爆炸性之物質或化工原料,經由特殊設備在使用現場拌合後成為爆劑,並立即注入砲孔內,藉由引爆…
  1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5條 …炸物管理法令之擬定(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事項。(二)爆炸物製造、販賣業之設立許可、登記及廢止事項。(三)爆炸物轉讓、出借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四)依公司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令應行辦理事項。(五)爆炸物販賣業設置營業分處所、…
  1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6條 爆炸物製造業及販賣業之組織,以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或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為限。
  1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7條 經營爆炸物製造業,應於籌設或擴建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業者名稱。二、經營計畫。三、工程計畫。四、財務計畫。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工廠所在地。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八、其…
  1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8條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1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9條 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1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3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含營業分處所)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或營業,並應將開工或營業日期分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爆炸物工廠、販賣場所(含庫房、營業分處…
  1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4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
  1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6條 …,應按次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但在製造廠、礦場或工區內運輸時,免申請運輸證。
  2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除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經核准者外,應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2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5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事項。二、督導押運爆炸物。三、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前項爆炸物管理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之…
  22.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6條 …有違反爆炸物管理法規致其證照遭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撤換之。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
  2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8條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
  25.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
  26.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1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7.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2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其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定期將爆炸物產銷或消耗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得隨時派員檢查爆炸物製造、販賣或使用之工作場所安全設施、考核爆炸物管理及使用人員,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簿、冊、書、表等紀錄。受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
  29.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4條 …、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一、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二、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三、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
  3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37條 …取得登記證擅自使用火藥庫者。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於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吸菸、使用火源、擅自攜入易燃性或著火性物質者。七、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未立即採取必要應急、救護措施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