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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以減少穀類移動所產生之不利傾側效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應為穀密。二、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三、中甲板艙間內,隔板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於其他貨艙間內側隔板應依照附件三說明(二)、附件四說明(…
  2.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穀類防動裝置,應符合下列之一般原則:一、木材:所有用為穀類防動裝置之木材應有良好之品質,其種類及品級應為符合本款規定經認可者。本材經加工後之實際尺寸應符合本章規定。合板之外部曾以防水膠處理,其強度與類似尺寸之實心木材相當…
  3.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合下列規定:一、防動板(一)防動板之厚度不應小於五十毫米,其裝置應屬穀密,並依需要以直柱支撐之。(二)各種不同厚度防動板之最大未支撐間距,依附件十而定。(三)防動板兩端應牢固鑲嵌,最小嵌入之長度為七十五毫米。二、隔板以木…
  4.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4條 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得採用碟形裝置以減低傾側力矩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碟形裝置得代替艙口縱向隔板。但裝載亞麻仁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種耔時,碟形裝置不得取代縱向隔板。裝設縱向隔板,須依第十七條規定:二、自碟形裝置底部量至甲板線之…
  5.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5條 …大包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准採用以代替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內之碟形裝置上裝填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一、繫固大包捆於其位置之方法與尺寸,與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碟形裝置之規定相同。二、碟形裝置以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具…
  6.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36條 …。但底層承座應延伸達艙之全寬,其間距不得大於二點四公尺。其他裝置材料與上述方法具有同等效能,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者,得准採用之。四、縛索得採用下列任一材料為之:(一)綱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二)雙…
  7.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49條 …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
  8.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5條 暴露於粉塵中之人員應使用呼吸保護裝置、防護服與塗抹護膚膏及充分的身體沖洗及外衣洗滌等適當防護措施。
  9.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7條 …貨物處所應設置機械或自然通風。載運需持續通風貨物之貨物處所應裝置能保持開啟之通風口,開口須滿足載重線勘劃規則之規定。通風系統應防止任何洩漏之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進入住艙或工作處所。貨物會發生自熱時,僅能採用表面通風。
  1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0條 本規則所稱封閉船艛,指設有左列各項裝置之船艛一、具有足夠強度之封密艙壁。二、前款規定之封密艙壁若設有出入口時,其門扉應符合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三、船艛兩舷及兩端艙壁上之其他任何開口應裝設有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依前項之規定…
  1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6條 …二、船身及船艛,有無變更或影響乾舷之計算。三、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四、依第十一條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查認可之各項有關船舶穩度、結構計算資料。
  1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37條 本規則所規定船舶各種裝置、用具或型式、特殊佈置,因船舶構造、設計特殊未盡能適用時,得採用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同等效力之代替品或其他佈置替代。
  1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6條 …、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保持其有效之情況。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施行檢查,或已檢查不合格。四、結構強度已低至不安全之程度。五、…
  1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4條 …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
  1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75條 …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貨艙艙口及其他艙口,其構造及保持氣候密性之裝置,至少應與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五條所規定者具有同等之效能。位於船艛甲板以上各甲板之暴露艙口,其緣圍及艙口蓋應符合驗船機構之規定。
  1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0條 …施以有效固定艙口樑;若採用滾動式艙口樑時,當艙蓋關閉後,上述裝置應能確保艙口樑固定於適當位置。
  1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1條 艙蓋壓條扣之製造應堅固,其寬度至少應為六五公釐,其裝置應於艙口楔斜度配合,扣與扣之中心間距不得超過六○○公釐,位於艙口末端者,與艙口轉角處之距離不得大於一五○公釐。
  1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4條 …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所有艙口,應備有鋼質艙蓋壓條或其他相當之裝置,當艙蓋壓條將帆布壓牢後,每一艙蓋板均應有效個別予以固定。艙口蓋板長度如超過一.五公尺時,至少並應以壓條兩條固定之。
  1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5條 …二位置上之艙口,如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並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艙口緣圍之高度,復經驗船機構認為於任何海象情況下不致危害該船安全時,得按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高度准予減低,或完全免除。如設有緣圍,其結構應…
  2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6條 軟鋼製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其強度計算標準與最大撓度,得適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艙蓋頂板之厚度不得小於其防撓材間距之百分之一或六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者。前項氣候密艙口蓋如以軟鋼以外材料所製成,其強度與防撓性應相當…
  2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7條 凡用以確保船舶氣候密性之裝置,均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該等裝置之性能試驗,應於船舶初次檢驗時實施之。此後,並可於特驗、歲驗或不定期要求實施之。
  2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8條 …,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質圍壁上之出入口,應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但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六○○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三八○公釐。圍壁上之其他開口亦應設有類似之開口蓋,永久固著於適當…
  2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89條 …,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口處並應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堅實氣候密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
  2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3條 通風筒之開口應裝以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船長不滿一○○公尺之船舶,其關閉裝置應為永久固著者;其他船舶如無此永久固著關閉裝置者,其關閉裝置亦應儲放於所屬通風筒附近,以便隨時取用。在第一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四.五…
  2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4條 …甲板上者,至少應為四五○公釐。各管口應裝以永久固著之有效關閉裝置。前項通氣管高度,如有礙船舶之操作時,得經驗船機構依其關閉裝置及其他情況而認可後,准予減低其高度。
  2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6條 …定門扉之船艛內與甲板室內導出而貫穿船殼之排水口,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人員易於接近操作之有效設施,以防海水內流:一、在正常情況下,每一排出口應裝置自動止回閥一個,且此閥應能在乾舷甲板以上部位關閉者。二、自排出管之舷內端至夏期載…
  2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97條 …主輔機於運轉時所需之各海水進水及排水閥得為就地操作者。但操作裝置之位置應能隨時迅速接近,並應附有該閱啟閉之指示裝置。
  2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1條 舷窗供乾舷甲板下艙間或供封閉船艛內艙間之用者,均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舷窗之裝置應使孔之下緣不低於與舷邊乾舷甲板平行之一線,該平行線之最低點應在夏期載重線或夏期木材載重線以上船寬百分之二.五或五○○公釐…
  2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5條 …防堵塞,鉸鏈上之插梢或梢承應以防鏽材料為之,若擋板裝設有固定裝置時,該項裝置應為經驗船機構核定之型式。
  3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6條 乾舷甲板上及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均應裝置有效之欄杆或舷牆,該舷牆或欄杆至少應較甲板高出一公尺。但此項最小高度如妨礙船舶之正常操作,經驗船機構認為已具有足夠之安全防護時,得酌予核減其高度。前項欄杆,其最低橫杆距甲板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