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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 66 頁-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紀錄書記官、執達員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審判資訊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得隨時查閱。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國家賠償、刑事補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八、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九、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同庭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之員額,依本法附表一、二之規定。為應業務需要,在附表一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9條 …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分別依其任用或遴選之庭別,辦理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前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懲戒法院院長。二、曾任行…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繁簡定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6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7條 前條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二年,其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院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9條 …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6-1條 …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1條 各級行政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0條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5條 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8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
-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0條 受監控人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備之配戴、裝置或拆除。二、為使科技設備監控有效運作,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指定人員指示,配合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三、陳…
- 司法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 第11條 …況係設備本身因素所致,且已排除者外,並應儘速通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為適當之處理。前項情形,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3條 …、勘驗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調查,於行合議之事件,得由受命法官或受命審判官行之。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8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