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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處分確定後,應即通知其登記開業之主管機關,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全國公會,並…
  2.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各類申請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6.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0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或因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生之費用或債務,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之費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8.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9.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2條 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就接管事項進行清(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事,並公告之。
  10.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11.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條 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15.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七款所定計畫擬訂機關如下: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由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二)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
  16.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1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劃定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指定之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輔導其傳統文化保存、生態保育、資源復…
  17.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2條 海岸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餘有保護必要之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並應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三…
  18.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3條 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護標的及目的。二、海岸保護區之範圍。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四、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六、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海岸…
  19.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4條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一、海岸侵蝕。二、洪氾溢淹。三、暴潮溢淹。四、地層下陷。五、其他潛…
  20.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5條 海岸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二、防護標的及目的。三、海岸防護區範圍。四、禁止及相容之使用。五、防護措施及方法。六、海岸防護設施之種類、規模及配置。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八、其他與海岸防護計畫有關之…
  21.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6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劃設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擬訂機關應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
  22.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7條 前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海岸保護計畫:(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三)…
  23.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8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之: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二、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三、政府為促進…
  24.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19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
  25.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1條 為擬訂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得為下列行為:一、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地調查、勘測。二、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協議,將無特殊用途之公私有土地作為臨時作業或材料放置場所。…
  26.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1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
  27.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41條 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及所用之物,得沒入之。
  28.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一級海岸保護計畫之相容使用,應以不影響同條第一項各款核心保護標的,且其使用區位無替代性者為限。
  30. 行政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定其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前項計畫經確認符合者,其保護區名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