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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1條 …址及負責人姓名。三、認可內容:(一)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二)採行之防制措施。(三)實際削減量差額數量。四、檢具使用計畫者,應記載使用計畫概要。五、實際削減量差額異動紀錄。前項第一款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有…
  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展延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
  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至遲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
  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6條 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原則如下:一、公私場所用以抵換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應來自同一總量管制區。二、以相同空氣污染物種類抵換為原則。三、不同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增量之抵換,以空氣污染物具有相同空氣品質維護效益,且經直轄市、縣(…
  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7條 …有剩餘實際削減量差額。二、公私場所主動撤回抵換申請。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駁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退還或核發,應先檢視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已屆滿或不足三個月…
  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8條 …約或其他具法律效力協議之證明文件影本,其內容應包括交易之空氣污染物種類、實際削減量差額數量、每單位實際削減量差額之交易價格或條件。三、供交易用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四、買方之使用計畫。買方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
  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2條 …、換補發、抵換或交易等異動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
  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4條 …削減量差額證明。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應與本辦法施行前公私場所取得之削減量差額證明登載內容一致。但本辦法施行前公私場所取得之削減量差額證明未經展延者,核發實際削減量差額比率為削減量差…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5條 公私場所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收回其實際削減量差額。
  11. 行政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電弧爐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檢測濃度之計算,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基準。檢測所得依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以國際毒性當量(I-TEQ)表示。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1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3條 …m³係指每立方公尺體積。六、ppm:百萬分之一。七、q: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八、a1,a2:各污染物之換算常數。九、k:污染物排放之擴散係數…
  1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稱既存污染源、新污染源之認定,除另有規定外,其原則如左:一、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二、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三、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因有關設備更新或其他任何理化…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之…
  1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6條 周界測定之取樣時間,粒狀污染物為一小時;氣體污染物中,硫氧化物取樣時間為一小時,其餘表列之氣體污染物,其採樣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測定方法如已明訂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測定方法為之。
  1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7條 …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排放標準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氣體污染物,應依左列方法計算其排放管道之排放標準:一、低排放管道,即h≦6m(公尺)時。q=a2‧b2b:污染源之排放管道口至該污染源周界之最短水平距離,其單位為m…
  2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2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9條 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七條至第八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主管機關於處理對既存污源之陳情案件時,得命該既存污染源改善其排放濃度或準用前項規定變更其排放管…
  2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0條 各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應檢具書面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第九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前項情形,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依第九條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公式計算之最高許可排放量為排放標準,其最…
  2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1條 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6%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對特定行業標準另有規定…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3條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其每日量測值應符合左列規定: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二、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一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設施,包含採樣及分析設施與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二、採樣及分析設施:指監測設施之採樣界面、污染物分析器、稀釋氣體分析…
  2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種類及量測項目如下:一、粒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二)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二、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一)二氧化硫。(二)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及二氧…
  2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理與數據狀態判定規範應符合附錄十一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之關係式測試前五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測試規劃。
  2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氣體經同一個排放口排放時,得於混合後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同一污染源之排放氣體經二個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
  3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二個以上之排放管道,其排放氣體來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設置單一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量測項目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