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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二、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2.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致。三、工廠檢查: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核發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
  3.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3條 …許可執照。二、生產廠場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核發之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申請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生產,若檢定範圍含重新檢定者,其認可登錄範圍應包含維修。前項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具下列…
  4.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3條 …機關提出申請。二、有前二項之情形,應於變更後二個月內向原認證機構、驗證機構申請評鑑,或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評鑑,並於評鑑通過且取得證書後十日內,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申請。
  5.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4條 …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其所屬機關或其所委託機構核發之公函或證明。六、經專案同意者,應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同意函。輸入之商品依前項規定申請免驗時,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
  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業務之機構。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
  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申請成為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所規範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相…
  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驗證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每一商品驗證項目應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驗證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驗證商品專業技術知識及能力,並應瞭解相關…
  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五、機構布…
  1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前條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實地查核。驗證機構申請人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
  1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1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1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對其驗證之產品,應執行監督。
  1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1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1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委託業務性質,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過期文件,應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定後始得銷毀;銷毀文件應保留銷毀紀錄。驗證機構應於委託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驗證案件相關之完整資料移交標準…
  1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驗證類別、項目或其他事項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驗證機構經認證基金會減列認證範圍時,應即停止辦理受影響驗證範圍之商品驗證業務,並於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前二項…
  1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備查。
  1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2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9條 …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
  2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0條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2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2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2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於一定期間內,就相關驗證範圍以驗證機構名義執行委託辦理之驗證業務;驗證機構完成改善並經查核或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一、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二…
  25.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二、認證基金會之認證經終止或撤銷,或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或工廠檢查機構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喪失標…
  26.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4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時,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驗證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驗證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驗證機…
  27.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5條 申請成為檢驗機構者(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28.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6條 具備前條資格之檢驗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二、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目標、執行能力、場地及設備、人力分析、工作時程規劃及管理實施方式之說明、預期效益、經費需求…
  29.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7條 …前條之申請時,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檢驗機構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
  30.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9條 檢驗機構應按月將受託業務辦理情形之統計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檢驗機構於年度終結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執行總報告,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必要時,標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