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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7條 …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問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2.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慰問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慰問金,故意致該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
  3.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9條 …災險者。五、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款給付,應予抵充。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高於下列其他各款合併之給付總額者,…
  4.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一、申請程序:(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
  5.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其格式均由銓敘部定之。
  6. 司法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由司法院將獲頒獎章事蹟與頒給等次函報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1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4條 …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1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5條 …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
  1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
  1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9條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前項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考、不予錄取、不予訓練或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體格檢查醫…
  1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0條 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得視需要合併或分等、分級、分科辦理。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2條 …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3條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公…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4條 …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2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分別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關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2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一、提高學歷條件。二、具有與類科相關…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2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9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考人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2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0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
  2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1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
  2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3條 公務人員之晉升官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另定之。
  2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4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
  2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5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事宜,以典試法定之。
  29.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第5條 培訓課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五、…
  30.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