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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 200 頁-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6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專利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四…
- 行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6條 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 行政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6條 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6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
-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6條 依第三條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6條 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外出條件不符之活動。如須變更時,應依前條辦理。三、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6條 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配業。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幫派分子。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6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6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前項返家…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6條 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並得請承辦假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6條 於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少年受刑人,其假釋之實施,除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所需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等相關事項,準用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令。但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不在此限。監獄委託大專校…
-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受刑人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入監調查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二十日內完成直接調查,間接調查及心理測驗之施測不得逾二個月。刑期未滿一年之受刑人,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在監複查於受刑人入監後每二年複查一次…
-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6條 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前項以外之場所,機關得設置吸菸區。吸菸區應明顯標示,並適時檢討與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健康。非屬設置吸菸…
- 行政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6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看守所於被告入所時,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 行政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6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成績特別優良者,除給與勞作金外,得酌給獎金。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6條 機關應視收容人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排定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時間、地點。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收容人攜帶之藥品,應備有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始得攜入。必要時,機關得向其領藥之藥局確認。前項藥袋包裝之標載,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收容人攜帶之藥品不符合前二項之規定,或藥品種類或數量不正確者,機關…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6條 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評估,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對於收容人之健康檢查,應於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實施,並得視前項評估結果適時實施。前二項業務,機關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6條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一、提供不實之資料。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前項應繳納…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6條 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七十計算之。前項之分配方式採勞動能率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二、按實際工作日數。三、無法依前二款辦理者,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難易程度、作業產…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6條 機關應訂定隔離保護收容人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監控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及管控進出:一、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二、通往前款處所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