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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 雇主實施潛水作業所僱用之勞工,應選任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擔任:一、持有依法設立之訓練項目載有職業潛水職類之職業訓練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所辦理之職業訓練結訓證書。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潛水人員…
  2.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7-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訂定潛水作業安全衛生計畫據以實施,內容包括潛水目的、作業環境、作業編組、人員名冊與資格、器具設備、作業時間、正常程序及緊急應變處理程序等。
  3.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作業現場應設置救援潛水員一名。該救援潛水員應於潛水作業全程穿著潛水裝備(水面供氣之頭盔及配重帶除外),待命下水。
  4.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置潛水作業主管,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潛水作業安全衛生計畫。二、潛水作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現場技術指揮。三、確認潛水人員進出工作水域時與潛水作業主管之快速連繫方法。四、確認緊急時救起潛水人員之待命…
  5.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一、減壓艙所在地。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6.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其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或進行爆破、拖網等危害勞工作業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於作業場所設置必要而顯著之警告標示及措施。前項警告標示,應具有警告功能並包括下列項目:一、符合規定之潛水作業警告旗誌。二…
  7.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特殊危險潛水作業時,應依其作業特性,提供必要之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並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一、水下爆破之潛水作業。二、水下切割及熔接之潛水作業。三、進出沈船、洞穴,佈設海底管線之潛水作業。四、寒冷或高溫…
  8.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正常上浮速率不得超過每分鐘九點一公尺(三十呎),勞工之潛水程序應依其潛水深度、自開始下潛至開始上浮之滯底時間、至第一減壓站時間、減壓站深度之停留時間、總上浮時間、重複潛…
  9.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方式供給空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之減壓站開始,以每分鐘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速率上浮至水面、卸裝、進入減壓艙,並使…
  10.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5條 雇主使勞工於九十一點五公尺(三百呎)以上高海拔地區從事潛水作業,應依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五規定辦理。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潛水作業後,該勞工欲離開該潛水據點至他處,其間換算海拔高程壓力差超過三百零五公尺(一千呎),應依附表四…
  11.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5-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氮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應參照附表四之七之相當空氣潛水深度,並依其減壓時程作業,其氧氣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且氧分壓不得超過一點四絕對大氣壓力。
  12.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氦氧人工調和混合氣供給氣體時,勞工自開始下潛至開始上浮之滯底時間,應依附表五之規定,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滯底時間、至第一減壓站時間、減壓站深度之停留時間、總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並每次作成紀…
  13.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供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之減壓站開始,以每分鐘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速率上浮至水面、卸裝、進入減壓艙,並使用空氣以…
  14.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為救出潛水作業勞工,得在必要限度內增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雇主依前項增加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者,應於勞工救出後,採取下列措施:一、有症狀者,立即送醫治療。…
  15.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鐘往下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一;往上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二規定,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16.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0條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供氣時,應於潛水深度壓力下,對每一潛水作業勞工每分鐘供給六十公升以上。
  17.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1條 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
  18.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2條 雇主使用充填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之氣瓶供氣時,應使用有二段以上減壓方式的壓力調節器。
  19.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供給下潛或上浮使用之安全索,並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前項安全索,應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以木標或布條作記錄。
  20.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就其設備實施一次以上之檢點,有異常應採取必要措施:一、使用水面供氣設備者:(一)每週檢點空氣壓縮機或手動氣泵。(二)每月檢點第十五條之空氣清淨裝置及第五十七條之深度表。(三)每季檢點第…
  21.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5條 雇主實施潛水作業所需之呼吸供氣,不得使用純氧。前項供氣使用之氣體標準換算為一大氣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氣低於六十七ppm。二、一氧化碳低於十ppm。三、二氧化碳低於一千ppm。四、油霧低於每立方公尺五毫克。
  22.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6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至少置連絡員一名,潛水作業勞工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二人再置連絡員一名,使其從事下列事項:一、與潛水作業勞工密切連繫,指導該勞工適當下潛或上浮。二、與操作供氣設備之勞工密切連繫,供…
  23.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7條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連絡員得以通話裝置通話時,得免攜帶信號索。雇主使用水肺從事潛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水中計時器、…
  24.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六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25.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七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26.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人工調和混合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八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27.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之處所置附表九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28.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2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29.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3條 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再壓室及其操作場所,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30.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4條 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