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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及簡易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外,應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外,擔任…
  2.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券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
  3.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9-1條 …券商之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
  4.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1條 …得兼任該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證券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非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證券商之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證券商負責人之兼任行為,證券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5. 行政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1-3條 …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證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屬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依本規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
  6.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
  7.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戶人,開戶人有拒不出面情形,銀行得請被害人洽司法警察機關,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以書面通知書通知銀行辦理發還作業。存款帳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以後經通報為警…
  8.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部門之會計事務應依信託業法規規定辦理。金融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兼營證券業務者,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金融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有關證券業務之會計事務及財務報告,仍應依…
  9.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
  10. 行政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分別列明。二、應付商業本票:(一)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商業本票。(二)應付商業本票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商業本票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三)應付商業本票應…
  11. 行政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基金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12.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條 為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環境,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3.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3條 …,本基金得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向金融機構辦理特別融資;或準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以該公司名義發行金融債券,並得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財源作為擔保,以其所得資金支應。存保公司申請融資及發行金…
  14.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調整後之淨值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為負數。二、無能力支付其債務。三、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
  15.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5條 …二以上同意。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一、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定。二、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優先順序之決定。三、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方式之決定。四、本基金委託存保公司賠付債務、承受資產之種類及價額之決…
  16.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應依下列原則,決定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結束營業或存款擠兌有引發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之虞者。二、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情況較嚴重者。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處理之成本較低者。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認…
  17.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9條 …據、評價小組之決議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本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應對其財務狀況、問題內容、虧損估計及處理原則做成報告送立法院。預算動支時,亦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立法院。
  18.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得委託存保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本基金視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19.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20.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方式保存:一、現金。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21.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予以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基金。本基金為管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
  22.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本基金得將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列入處理之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本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後,得繼續辦理下列事項:一、已列入處理金融機構之賠付、承受及標售。二、收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23.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6條 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該金融機構或本基金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本基金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24.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7條 本基金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保公司得…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負責人變動。二、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四、解散或停止營業。五、變更名稱。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大之轉投資。四、解散或停止營業。五、變更機構名稱。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九、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生虧損且金額逾資本額三分之一。五、變更保險業名稱。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28.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
  29.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
  30.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於辦理業務變更登記後,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繳存營業保證金。其分支機構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亦同。前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五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