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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在臺灣地區投資保險業之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其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法人…
  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9-1條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非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3. 行政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第6條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4.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7條 …用帳戶者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三、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四、涉及外匯之經營,另經中央銀行同意。五、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
  5.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所稱子公司,指臺灣地區銀行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6.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一、守法經營、業務績效良好且財務結構健全。二、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人才。三、已設立國外部二年以上。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
  7.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營業計畫書。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8.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9.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銀行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10.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子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者,應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始得正式設立:一、香港或澳門金融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香港或澳…
  11.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銀行之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2.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行配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變動,應報財政部備查。
  13.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14.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1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5條 …除役官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職)金。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6條 …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三、現有固定職業。四、申請人與配偶年度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當年直轄市、…
  1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7條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一、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二、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四、因其他情形特殊…
  1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3條 …不受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限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旅居海外長期居住者…
  2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4條 …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二、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三、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亡故,其繼承人應自退除役官兵亡故之日起十五…
  2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6條 …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22. 行政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3條 …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前項就養榮民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
  24. 行政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3條 …停止發給其就養給付。依前項規定停止就養榮民,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就養者,亦同。
  25.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8條 …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登錄證字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年度、登錄證有效期間。二、所屬公司名稱、所在地及電話。三、登…
  26.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2條 …求提報之文件。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保險業為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而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適用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臺…
  27.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機關核准,得為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國外投資。前項投資總額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及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28.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9.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二、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30.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