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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定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六、其他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第4條 …究發展事項。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農產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農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
  3. 行政漁業法 第1條 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改進漁民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4. 行政漁業法 第15條 …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前項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
  5. 行政漁業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業生產資源,參考礦產探採、航行、水利、環境保護及其他公共利益,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定期公告,接受申請。前項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公告之。
  6. 行政漁業法 第18條 …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二、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三、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四、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五、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非漁業人或…
  7. 行政漁業法 第19條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
  8. 行政漁業法 第58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訂定發布之。
  9. 行政漁業法 第69條 …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
  1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信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製造或使用、再授權、無償授權、自行生產商品銷售或國際交互授權等方式,應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管理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另有約定、法規另有規定或經本…
  11.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策劃飼料之生產、製造、運銷及輸出入,以防止飼料供需失調及價格失常。
  12.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1條 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
  13. 行政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園區事業得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稅範圍內,生產非保稅貨品。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之園區事業,其非保稅貨品之管理,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等文件之開立、追蹤、銷案業務。八、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自行點驗後放行。九、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保稅事項。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
  1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公司存查聯得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設有警衛控管之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寫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經園區事業自行查驗後放行,園區警衛只辨識放行單不再查驗。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
  1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
  1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補稅。四、園區事業所有保稅貨品,非經補稅不得輸往課稅區,如因生產或外銷之需要,得由園區事業提供相當之保證金,經海關核准後提領使用,並應於提領之翌日起一年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銷案,逾期未銷案者,由海關就保證金抵繳應…
  1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
  20.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21.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辦理銷案手續。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自行點驗進、出區。產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合計期限…
  22.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農業科技園區生產性機具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
  2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4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貨品,指與園區事業產製過程中有直接關聯或類似貨品,包括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等。
  24.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5條 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非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
  25.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附表三)向管理局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26.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7條 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27.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 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詳實開立、填記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俾便通行門崗值勤保安警察辨識或查對。單證內容更正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或專職人員簽署。
  2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0條 園區事業簽發之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除保稅貨品自簽發之日起四日內有效外,非保稅或免稅貨品有效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但期限屆滿之日逢國定及星期例假日得順延之。
  29.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8條 …以完成計畫之股本金額,並考量其營運狀況、損益與負債情形。二、生產設備:應依營運計畫輸入足夠之生產設備並裝置妥當,經試車後能順利運作。三、產品範圍:所生產之產品應符合原核准之範圍;原計畫之主要產品應已開發完成並上市。四、科…
  30. 行政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2條 …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二、佃農:(一)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