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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1條 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
  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3條 監視查驗之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者,其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及檢驗制度符合標準檢驗局所定之要件,並經審查核准者,得由生產者自行依本法檢驗及副署簽發監視查驗證明,並定期檢附發證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審查。但生產廠場不在國內者,…
  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5條 …製造階段之規定。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6條 …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9條 …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
  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0條 …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
  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3條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應符合之事項及包含之要件,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之。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依…
  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4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試驗應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商品係由模組化零組件組裝者,如其模組化零組件均為應施檢驗商品且已符合檢驗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准予該組裝完成之商品免經前項試驗。
  1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6條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其保存期限,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1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7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1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8條 …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三、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
  1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
  1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0條 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
  1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1條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2條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1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1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4條 凡應報驗義務人之請求,派員至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外之地點臨場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應收取臨場費。
  1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5條 標準檢驗局接受廠商辦理物品試驗或技術服務,應收取試驗費或服務費。
  2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7條 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
  2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8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國庫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繳納。
  2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9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三、違…
  2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1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
  2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1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有重大損害之虞者,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2條 …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2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3-1條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2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4-1條 …、生產、製造、陳列、銷售、沒入、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施,由標準檢驗局為之。
  29.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試驗室:指執行測試工作之實驗室。二、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試驗室):指依本辦法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之認可,辦理應施檢驗商品試驗之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