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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200 頁-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9條 …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中心專任董事及監事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之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二、本中心營運…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5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下列方式辦理:一、捐贈。二、出租。三、無償提供使用。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之需要得以政府機關核撥或自有經費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事會同意。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0條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3條 …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聘任機關及內政部。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本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有關機關代表。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評鑑委員…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3條 …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二、申請人經營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4條 …圍等,應檢具前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等。二、變更之位置圖及…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之廢止,亦同。前項現場勘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8條 申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得申請展延一次。依前項申請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為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9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經營次年起,每年繳交其收益之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生產、經營或旅遊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其前一年度淨收益值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計算。申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