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