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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省諮議會議事規則 第16條 大會議決之事項,如諮議長或諮議員三人以上連署認有修正之必要時,得再提出討論。
  2.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7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紀律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不依前項規定開會處…
  3.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6-1條 …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4.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官交辦事項。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6.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法官助理之遴聘…
  8.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9.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9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案件,得通知相關之人到會說明;必要時,得推請大法官一至三人先行調查。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10.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8條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11.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4條 …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1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0-3條 …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得聲請參與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前項之人參與程序。
  1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5-2條 …承受程序。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1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38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1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6條 …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有關信託事務之帳簿、文件,並得就信託事務之處理,訊問受託人或其他關係人。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6.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1條 …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17.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7條 …費用,向登記處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書。前項印鑑證明書,登記處認有必要時,得記載其用途。
  1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93條 …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19.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3條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20.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2條 …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前項股份,如為上櫃或上市股票,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之。第一項檢查人之報酬,經法院核定後,除…
  2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7條 …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22.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1-1條 …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
  24.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17條 商業法院之法官於必要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就書狀及資料,分析及整理事證爭點及法律疑義,提供說明之專業領域參考資料或製作報告書。二、為使法律及事實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
  25.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
  26.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9條 …事項。法院依審理之現狀、當事人進行訴訟之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必要時,得與兩造商定變更審理計畫。於期日商定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者,應記明筆錄。當事人以書狀向法院陳明經兩造同意之審理計畫或變更審理計畫之內容,法院以之定審理…
  27.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0條 法院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於必要時,審判長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
  28.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1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
  2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3條 …。法院為判斷前項抗辯有無理由,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必要時仍得命持有人提出證據,並以不公開方式行之。前項情形,法院不得開示該證據。但為聽取意見而有開示之必要時,得向程序代理人開示。非向本人開示即難達其目的者,並得…
  3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4條 …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當事人無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