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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四、公司章程草案。
  2.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新籌設之船舶運送業於許可籌設期間,原核准營業計畫書有變更時,應敘明理由連同修正後計畫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3.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發起人、董事…
  5.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項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與所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相同,於換領…
  6.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船舶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
  7.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船舶運送業建造新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並檢附建造及營運計畫、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造船證明文件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8.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船舶運送業自國外購買現成船,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並附營運計畫、買賣協議書、船舶規範(包括船舶佈置圖說)、船舶國籍證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9.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船舶運送業出售其所有之船舶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出售於國外,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11.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前項登記內容有新增、變更、終止、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九),…
  12.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離岸風力發電場客貨運送,應於執行運務前,檢附運送計畫、受委託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不及報請備查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執行運務起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前項運送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執行離岸風…
  13.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原領許可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其原領許可證因遺失或滅失不能繳銷時,另應敘明理由。
  1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船舶運送業因客貨運需要,租船、傭船、受委託船舶營運,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送航政機關備查。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以光船出租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並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16.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舶運送業簽發客票,應記載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目的港、等級、艙位號數、票價、票號、預定發航時間及發售日期。記名客票,應載明乘客姓名及發票人姓名、職責;不記名客票,應載明有效期限。
  17.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1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乘客非持有有效客票,不得登船。但下列乘客得免予持用客票:一、搭乘國際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一歲之兒童。二、搭乘國內航線與乘客同行未滿三歲之兒童。三、持有團體運送契約之乘客。四、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准之乘客…
  18.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2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滿一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國內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滿三歲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均應設置固定艙位,提供成人票價半價之優待。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航線旅客運送,乘客未滿一歲之兒童,及國內航線旅客…
  19.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限制其搭乘。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
  20.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4條 乘客攜帶動物登船之限制,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21.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7-5條 乘客得將行李隨身攜帶或託交船舶運送業者隨船運送。但違禁品不得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乘客隨身攜帶及託交運送之行李,其件數、重量、體積限制、免費運送基準及超額行李收費費率或其他必要事項,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乘客…
  22.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船舶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前項運價表應包括各種附加費、計費方式、運輸條件及運輸章則。參加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其運價表得由該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集體申報…
  23.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十一),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新運價生效日如下: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
  24.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之業務計畫書及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三、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及船舶國籍證書。四、本公司名稱、種…
  25.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26.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登記事項表。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四、發起人…
  27.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雇用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主管機關得視其業務需要,核准其申請聘僱外國人。
  28.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29.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於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準用之。
  30.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非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指派代表監督船務代理業辦理該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