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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37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2. 行政建築法 第7條 …、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3.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二年。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
  4.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5.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
  6.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7.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4條 …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
  8.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規定如下: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9.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10.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並應以文字或圖表…
  11.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共同管道系統公告後,申請計畫性挖掘該系統內之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討計畫:一、未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網路檢討。二、已規劃納入共同…
  12.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
  13.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計。五、住宅、商業、工業與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六、道路系統及相關建設計畫。七、現有管線系統。八、各類管線系統在計畫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
  14.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及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應載明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事項;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應載明第五條之事項。
  15.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共同管道系統構造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平面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16.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6條 因共同管道系統工程之穿越,致使該穿越部分之土地使用需另支付額外費用始能維持原使用功能者,該費用亦應予補償。但有其他方式得以減低或免除其損失者,應相對減少或免除補償費。前項補償主管機關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後,據以編列…
  17.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18.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
  19.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4條 …國家重大工程,辦理共同管道建設。五、直轄市、縣(市)共同管道系統之核定。六、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共同管道系統建設計畫與管理之核定及協調。七、直轄市、縣(市)推動共同管道之督導。八、統籌督促各機關(構)建立…
  20.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5條 …列事項: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
  2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6條 …項:一、縣(市)共同管道單行規章之訂定。二、縣(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三、縣(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縣(市)共同管道建設。五、其他有關縣(市)共同管道事項。
  22.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
  23.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
  24.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0條 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25.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1條 …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實施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
  26.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4條 共同管道系統以劃設於道路用地範圍為原則,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著於建築物、工作物。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以協議方式補償。前項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
  27. 行政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4-1條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完成改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
  28. 行政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第4條 …查及記錄。四、依前二款資料作成調查成果,並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分級分類及統計分析。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或其他機關得檢附前項第一款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載明工作範圍、辦理時程及需…
  29. 行政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第6條 …以外之機關辦理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調查結果,得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分級分類,將其成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條 …機械房。(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五)突出屋面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