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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 52 頁-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4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9條 …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0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2條 …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6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7條 …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0條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關查證屬實。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2條 …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6條 …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8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1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1-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3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5條 …規定辦理。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孫子女滿三足歲止。四、社會教育機構…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6條 …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原因消滅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者,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規定辦理。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8條 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者,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得視業務需…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遺職(課)務,由現職人員代理、兼辦,並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教師:依規定聘任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二、未兼任或擔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三、運動教練:聘…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1條 …首長之留職停薪,應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五條第三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2條 …公立大學助教。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八、公立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2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
-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6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