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6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任期 第36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